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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某甲、王某乙与王某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商区法执字第00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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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女。申请执行人王某乙,男,系王某甲之父。被执行人王某丙,男,系王某甲之叔父。

王某甲、王某乙与王某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商州区法院2012年12月5日作出的(2012)商区法刑初字第00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甲、王某乙申请法院执行,申请标的18571.3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丙年老体衰,无收入来源,加之其配偶右上肢残疾,尚需被执行人照料其生活。基于申请人生活困难,给付申请人执行救助资金3000元,申请人王某甲、王某乙已经领取,剩余部分申请人予以放弃,此案执行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商区法刑初字第00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唐勇审判员:党军生审判员:王世武

书记员:张小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