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女。申请执行人王某乙,男,系王某甲之父。被执行人王某丙,男,系王某甲之叔父。
王某甲、王某乙与王某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商州区法院2012年12月5日作出的(2012)商区法刑初字第00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甲、王某乙申请法院执行,申请标的18571.3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丙年老体衰,无收入来源,加之其配偶右上肢残疾,尚需被执行人照料其生活。基于申请人生活困难,给付申请人执行救助资金3000元,申请人王某甲、王某乙已经领取,剩余部分申请人予以放弃,此案执行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商区法刑初字第00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唐勇审判员:党军生审判员:王世武
书记员:张小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