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玉娥,女。申请执行人崔红霞。申请执行人崔金虎。申请执行人崔红艳。被执行人崔建民,男。
李玉娥、崔红霞、崔金虎、崔红艳与崔建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商区法刑初字第000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判决内容,被执行人崔建民应赔偿李玉娥、崔红霞、崔金虎、崔红艳共计124384.51元。因被执行人崔建民未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李玉娥、崔红霞、崔金虎、崔红艳向本院申请执行。首次申请标的1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崔建民尚在监狱服刑,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人李玉娥等生活困难,需要救助,经研究决定给予申请人李玉娥救助资金10000元,申请人李玉娥已经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商区法刑初字第000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唐勇审判员:林增锋审判员:王世武
书记员:张小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