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贾德建,男。申请人胡昌珍,女。被申请人杨光,男。被申请人王举,男。
贾德建、胡昌珍申请执行杨光、王举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生效(2012)陕刑三终字第0013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3年4月25日由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执行。执行标的92447.5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两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亦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2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恢复该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宏伟审判员:林长江审判员:王枫
书记员:高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