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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崔传河、崔建雷等与崔瑞池执行裁定书

(2013)淄执指字第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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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崔传河,农民。申请执行人崔建雷,农民。申请执行人崔建富,农民。申请执行人崔建肖,农民。被执行人崔瑞池,农民,现被羁押于淄博监狱。

崔瑞池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5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本案执行,现指定高青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2013)淄刑一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案指定高青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洪胜审判员:卫雁冰代理审判员:邢菲

书记员:宋婷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