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荣翠。被执行人刘帅。现于淄博监狱服刑。
刘帅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本案执行,现指定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2013)淄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案指定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静审判员:张洪胜审判员:卫雁冰
书记员:宋婷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