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立国。申请执行人:张晓青。申请执行人:张晓华。被执行人:王本永,现在服刑。
申请执行人张立国、张晓青、张晓华与被执行人王本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依据(2012)潍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立案的申请执行人张立国、张晓青、张晓华与被执行人王本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指定青州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福海审判员:赵建审判员:王少燕
书记员:曹明霞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