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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立国、张晓青等与王本永执行裁定书

(2013)潍执指字第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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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立国。申请执行人:张晓青。申请执行人:张晓华。被执行人:王本永,现在服刑。

申请执行人张立国、张晓青、张晓华与被执行人王本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依据(2012)潍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立案的申请执行人张立国、张晓青、张晓华与被执行人王本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指定青州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福海审判员:赵建审判员:王少燕

书记员:曹明霞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