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尚家文,男,199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被执行人:张祥,男,195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系昆明三叶轮胎厂职工,住云南省昆明市
上列当事人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昆刑抗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祥应于该判决生效之后一个月内,赔偿申请执行人尚家文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52102.55元。因被执行人张祥逾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尚家文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祥正在监狱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尚家文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的(2014)盘法执字第58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陈为
书记员:王志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