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玉娥,女。申请执行人崔红霞。申请执行人崔金虎。申请执行人崔红艳。被执行人崔建民,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崔建民尚在监狱服刑,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人李玉娥等生活困难,需要救助,经研究决定给予申请人李玉娥救助资金10000元,申请人李玉娥已经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商区法刑初字第000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唐勇审判员:林增锋审判员:王世武
书记员:张小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