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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柳桂荣、郑先举与李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2013)浙金执民字第1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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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

申请执行人柳桂荣。申请执行人郑先举。被执行人李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柳桂荣、郑先举与被告人李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2013)浙金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9月2日,郑先举、柳桂荣向本院申请执行民事赔偿部分,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通过点对点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李刚无银行存款;向被执行人李刚户藉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发出了委托调查函,对被执行人李刚的家庭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向被执行人李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李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3年10月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执行情况回告,回告期满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李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浙金执民字第14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贺利平审判员:徐伦江代理审判员:张国军

代书记员:吴旭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