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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临泉县公安局与孙强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00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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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陈琦,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孙强,男,1987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孙强犯妨害公务罪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刑初字第002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临泉县公安局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刑初字第002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三项确认,孙强赔偿临泉县公安局经济损失施救费2700元、修理费56000元,合计587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强正在服刑,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刑初字第002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兴军审判员:高卫东审判员:王福逊

书记员:毛东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