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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曾会勤、马佳倩等与韦国强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委字第00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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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曾会勤,女,1963年3月4日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执行人马佳倩,女,1989年9月23日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俊熙,男,2007年12月20日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马佳倩,系李俊熙的母亲。被执行人韦国强,男,1979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现服刑。

曾会勤、马佳倩、李俊熙与韦国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阜刑初字第000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韦国强赔偿曾会勤、马佳倩、李俊熙105906.5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韦国强被判处无期徒刑,正在服刑,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阜刑初字第000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东方审判员:高卫东代理审判员:孙文政

书记员:孙庆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