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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朱文英与张得志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00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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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朱文英,女,1958年1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张得志,曾用名张德志,男,1965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现服刑。

朱文英与张得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阜刑初字第001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民事赔偿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张得志赔偿朱文英283756元,扣除已支付150000后,朱文英申请执行张得志赔偿133756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得志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正在服刑,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朱文英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阜刑初字第001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民事赔偿部分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东方审判员:高卫东代理审判员:孙文政

书记员:孙庆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