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力印与邹根妹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双执字第9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力印,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盛久捌,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邹建国,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邹根妹,女,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力印与被执行人盛久捌、邹建国、邹根妹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盛久捌、邹建国、邹根妹在我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无法与三被执行人取得联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佛南法刑初字第10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剑涛审判员:袁群辉审判员:周央生

书记员:陈元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