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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赖洪亮诉何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双执字第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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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双辽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赖洪亮,住双辽市。被执行人何欣,住双辽市。

赖洪亮诉何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了(2013)双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何欣给付申请执行人赖洪亮赔偿款63,489.17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3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铁铮审判员::郭春审判员::董璇

书记员::肖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