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赖洪亮,住双辽市。被执行人何欣,住双辽市。
赖洪亮诉何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了(2013)双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何欣给付申请执行人赖洪亮赔偿款63,489.17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3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铁铮审判员::郭春审判员::董璇
书记员::肖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