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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沈端阳、沈爱兵、沈艾芳、沈小兵与谢天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2013)鄂蔡甸执字第004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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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沈端阳。申请执行人沈爱兵。申请执行人沈艾芳。申请执行人沈小兵。被执行人谢天虎。

本院在执行(2012)鄂蔡甸刑初字第001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沈端阳、沈爱兵、沈艾芳、沈小兵与被执行人谢天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谢天虎服刑后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张金芳对此无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鄂蔡甸刑初字第001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建平审判员:甘彬审判员:刘洪新

书记员:何晓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