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沈端阳。申请执行人沈爱兵。申请执行人沈艾芳。申请执行人沈小兵。被执行人谢天虎。
本院在执行(2012)鄂蔡甸刑初字第001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沈端阳、沈爱兵、沈艾芳、沈小兵与被执行人谢天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谢天虎服刑后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张金芳对此无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鄂蔡甸刑初字第001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建平审判员:甘彬审判员:刘洪新
书记员:何晓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