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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姚深与被执行人覃桂丁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裁字第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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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姚深。被执行人覃桂丁。

申请执行人姚深与被执行人覃桂丁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7日作出的(2012)金刑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382号。截止恢复立案之日,被执行人覃桂丁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赔偿金78735.06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得款6000元,尚欠72735.06元及其逾期利息。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1月13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覃桂丁从2014年1月1日起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1500元(通过本院转付);被执行人覃桂丁所有的桂MM62**欧宝威达小型汽车由被执行人覃桂丁于2013年12月底前自行处理,并将得款交至本院转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既已达成执行和解,本次强制执行已不必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约定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期限内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金执字第382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莫希甜审判员:韦汉吉代理审判员:刘嘉

书记员:何芳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