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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光秋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2013)益刑执字第1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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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刘光秋,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2009年1月16日,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邵中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光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18100元(已付48000元)。2009年4月6日交付执行。2009年5月20日投入湖南省第五收押中心集训,2009年7月7日转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5日以(2011)湘高法刑执字第399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9年3月18日起异动后刑期至2031年8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光秋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教育,进一步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给被害人及其家庭带来的伤害和痛苦;积极靠拢政府,能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决心加强自己的思想改造,重塑自我,回报社会;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准则》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监规纪律;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掌握生产技能,完成生产任务;能按时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自2011年1月至2013年3月共获考核奖励分130.8分。2012年度质量评估等次为B等,2013年一季度质量评估为好。2012年12月被评为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档次审批表、罪犯年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李光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光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30年1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卜雪梅审判员:田宇山审判员:徐高龙

书记员:唐菁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