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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津生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二中刑执字第2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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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吴津生,现在天津市长泰监狱服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11月18日作出(2008)二中刑终字第36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津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带民事赔偿160000元(已和解)。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天津市长泰监狱于2013年10月1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并于2013年11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长泰监狱报告,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经审理查明,该犯符合原判有期徒刑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有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报告、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的情形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津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12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一虹审判员:王自力代理审判员:周吉成

书记员:郭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