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津生,现在天津市长泰监狱服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11月18日作出(2008)二中刑终字第36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津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带民事赔偿160000元(已和解)。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天津市长泰监狱于2013年10月1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并于2013年11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长泰监狱报告,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经审理查明,该犯符合原判有期徒刑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有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报告、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的情形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津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12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一虹审判员:王自力代理审判员:周吉成
书记员:郭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