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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长松犯盗窃罪、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二中刑执字第2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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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张长松,现在天津市长泰监狱服刑。

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9日作出(2005)塘塘刑初字第4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长松犯盗窃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6074.99元。被告人张长松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5日以(2005)二中刑终字第5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已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执行机关长泰监狱于2013年8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3年8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长泰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十个月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长松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已缴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6074.99元不变(已缴纳)。(刑期自2005年6月11日起至2015年10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一虹审判员:王自力代理审判员:周吉成

书记员:郭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