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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某某与曹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开委执字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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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被执行人:曹某,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现正在在押中,无经济收入,除在村里分到的2.69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又不同意接受这个土地的经营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铁刑一初字第000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四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文畅审判员:魏玉文审判员:朱建军

书记员:宋春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