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彩霞,女,汉族,1978年10月15日生。申请执行人:蒋奠,男,汉族,1942年10月12日生。申请执行人:揭杨英,女,汉族,1949年09月27日生。申请执行人:蒋伊杨,女,汉族。被执行人:唐捡乃,男,汉族,1965年08月26日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被执行人唐捡乃未履行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2)湖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唐捡乃存款及收入人民币227967.7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方敏
书记员:何清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