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北法执字第47号执行裁定书

(2013)北法执字第4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辉芳,男,l94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合浦县公馆镇绕城路**。申请执行人范先英,女,1959年3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源吉,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堂排村委会新村****。被执行人陈润良,男,l98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堂排村委会新村**** 被执行人陈源海,男,198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合浦县廉州镇堂排村委会新村**** 被执行人陈桂文,男,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合浦县廉州镇堂排村委会新村**** 被执行人陈树经,男,l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住合浦县廉州镇堂排村委会新村**** 被执行人陈树华,男,l98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浦,住合浦县廉州镇堂排村委会新村****iv> 被执行人陈桂强,男,198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浦县,住合浦县廉州镇堂排村委会新村****v> 被执行人陈汉雄(陈桂强之父),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何国梅(陈桂强之母),1964年2月6日出生于,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陈桂权,男,l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在校学生,住合浦县廉,住合浦县廉州镇堂排村委会新村****> 被执行人陈树海,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浦县廉州,住合浦县廉州镇堂排村委会新村****

杨辉芳、范先英与陈源吉、陈润良、陈源海、陈桂文、陈树经、陈树华、陈桂强、陈汉雄、何国梅、陈桂权、陈树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北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桂刑一终字第161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于2008年8月18日将案件移送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北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并确认被告人(同案犯)陈海明对本案确定的赔偿数额186068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已赔偿完毕。至此,本案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赔偿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应作执行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7)北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赔偿部分暨本院(2013)北法执字第47号执行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少立审判员:黄志宇审判员:李建威

书记员:王金利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