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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唐世连、蒋中云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2)桂市法执字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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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唐世连,女,1933年4月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汉族,住全州县。被执行人蒋中云,曾用名蒋忠云,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

申请执行人唐世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桂市刑初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同年6月25日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方查找,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未能执行任何财产。因申请执行人年老多病、生活困难,故通过本院向政府申请司法救助,获得救助资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桂市刑初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国龙审判员:罗润民审判员:李永群

(兼)书记员:王美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