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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与袁润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2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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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住所地清远市城区新城连江路**。负责人:杨文胜,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熊柏生,该分行职员。被告:袁润昌,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诉被告袁润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95元,减半收取为234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罗文勇审判员:黄永强人民陪审员:朱洁雯

书记员:谭文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