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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温州华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沈细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温苍商初字第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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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负责人:黄向阳。被告:温州华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益朝。被告:沈细裕。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被告温州华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沈细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在规定的预交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并不符合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法定情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曾云县

书记员:陈晓晓

引用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