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易际场、吴美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2013)温苍商初字第65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如来。委托代理人:李上樟。委托代理人:陈家强。被告:易际场。被告:吴美兰。被告:易际慧。被告:易会山。被告:林衍琪。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诉被告易际场、吴美兰、易际慧、易会山、林衍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43元,减半收取2971.5元,由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小巧

书记员:陈晓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