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施贤军。委托代理人:温文辉。被告:郑友敏。被告:夏国兵。被告:陈作源。被告:苏嘉健。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郑友敏、夏国兵、陈作源、苏嘉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以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34元,减半收取2767元,财产保全费1932元,由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负担。
审判员:刘崇岭
书记员:林骄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