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俊强。被执行人林瑞龙。被执行人马宝山。被执行人林瑞辉。被执行人马会庆。
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的(20XX)安商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06000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林瑞龙、马宝山、林瑞辉、马会庆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要求终结(20XX)安商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XX)安商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敏审判员:张学福审判员:刘镜霞
书记员:庄术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