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住所地:
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125号。负责人:詹丰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增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职员。被告:苏尚周,身份证号码330327198301192499,住苍南县括山乡新岙内72号。被告:章成泽,1967年6月1日,0327196706011714,住苍南县钱库镇章家巷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诉被告苏尚周、章成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24日以与被告有和解意向,正处于和解商谈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董文乐
书记员:王玲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