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毛兴冬,任理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姜春生,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系该社职工,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杜雪萍,女,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栗培,男,198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被告栗丹,男,198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杜雪萍、栗培、栗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在诉状中所写被告杜雪萍、栗培、栗丹具体住址不属实,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也未提供出被告的具体住址或工作单位。本院认为,本案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给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殷玉伟
书记员:王宛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