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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杜雪萍、栗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宛龙民商二初字第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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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毛兴冬,任理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姜春生,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系该社职工,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杜雪萍,女,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栗培,男,198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被告栗丹,男,198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杜雪萍、栗培、栗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在诉状中所写被告杜雪萍、栗培、栗丹具体住址不属实,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也未提供出被告的具体住址或工作单位。本院认为,本案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给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殷玉伟

书记员:王宛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