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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1

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周某某、郑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1)宛龙靳民初字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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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周某某,女被告郑某某,男

准予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诉讼费4300元,减半计款2150元由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李廷峰

书记员:董晓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