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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朝阳支行与黄文涛、广西龙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1)兴民二初字第5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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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朝阳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代表人:李坚,该支行行长。被告:黄文涛。被告:广西龙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法定代表人:赵飚。委托代理人:张碧英,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宁,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朝阳支行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原告的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朝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为571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朝阳支行负担。

审判员:王坚

书记员:陈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