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号。负责人:王正新,行长。委托代理人:胡向东,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职员(特别授权)。被告:童金莲,女,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陈新建,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代理人:陈爱云,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负担。
审判长:张莉萍人民陪审员:何利仙人民陪审员:李元媛
书记员:陈岚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