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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二审 · 201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衡桃执终字第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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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车站信用社。被执行人衡水市滏阳饮料厂。被执行人衡水市滏阳实业总公司。

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车站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衡水市滏阳饮料厂、衡水市滏阳实业总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河北省衡水桃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9日作出(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6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车站信用社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衡水市滏阳饮料厂、衡水市滏阳实业总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发现财产线索后在执行。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件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衡水桃城区人民法院(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6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广平审判员:刘迎坤审判员:张志博

书记员:王梦琦

引用法律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件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