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秦某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温瑞刑初字第222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重大责任事故文书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务工。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2年8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17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可依法从轻与酌情对被告人秦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生产劳动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孟海峰

书记员:张利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