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陈某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温瑞刑初字第105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重大责任事故文书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经商。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2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经营的尼龙绳加工厂其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予以纠正。被告人陈某能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蔡丽娜

书记员:林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