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某,务工。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2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2)2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于2012年12月14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涂某不懂氧气使用常识,在维修瑞安市人民医院红十字分院内的柴油发电机组过程中,违规指挥卢某用医用瓶装纯氧给柴油发电机组空气储灌充气时发生爆燃,导致李某死亡,被告人涂某及卢某、王某三人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符合外伤致肝破裂大出血死亡;被告人涂某主要损伤为全身广泛性II度、深II度及III度烧烫伤并遗留瘢痕,其中II度以上烧烫伤面积已明显超过全身体表面积的30%,其损伤程度属重伤;被害人卢某所受伤损主要为火焰烧伤致颈部前侧以及两侧、躯干前侧、躯干后侧、双上肢、双小腿广泛II度烧伤,累计II度,烧伤面积TBSA55%,损伤程度属于重伤;被害人王某所受损伤主要为爆炸火焰烧伤致颈部前侧、前躯干以及双前臂广泛烧伤,累计TBSA19%II度烧伤,并致左眼球破裂伤、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已行眼球摘除义眼植入术,其损伤程度属于重伤。经事故调查认定,被告人涂某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和主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涂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卢某、王某的陈述、证人张某、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笔录、氧气和氧气瓶安全使用工作制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学文证审查意见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查询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涂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涂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蔡丽娜人民陪审员:黄秀华人民陪审员:杨协敏
书记员:薛远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