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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徐某、刘某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温瑞刑初字第1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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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重大责任事故文书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务工。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2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务工。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2年8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叶建渊、叶惟烽,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刘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同年11月2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桂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刘某及辩护人叶建渊、叶惟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刘某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能自首,被告人徐某能坦白,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同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并予以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二、被告人刘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上述两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倪松华人民陪审员:叶玲玲人民陪审员:宋微微

代书记员:王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