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从道,男,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3年8月22日被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0月10日被息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至今。辩护人余德辉,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13)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从道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世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从道及辩护人余德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从道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从道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从道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化解了社会矛盾,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韩从道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及其所居住社区矫正意见,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从道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涂道彬
书记员:廖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