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男,1968年10月12日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冠县看守所。辩护人张心富,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冠检刑诉(201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书彩、杜争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辩护人张心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犯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在作业中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林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8日起至2013年9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于红艳
书记员:刘震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