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李子全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宜珙刑初字第20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重大责任事故文书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子全,男,汉族,本科文化,四川资中县人,四川芙蓉集团宜宾杉木树矿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2013年7月31日被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月19日解除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2013年8月20日被珙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3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押高县看守所。辩护人曾其贵,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珙县人民检察院以珙检刑诉(2013)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子全犯滥用职权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成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子全及其辩护人曾其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李子全辩解: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矿长曾某某,一通三防工作的决策在总工程师,其第一责任人是总工程师黄某某,我有一定责任;对事故的发生无主观故意,是过失;事故有突发性、偶然性;采煤行业是高危行业,根据现场没有发现火源点错误决策,救护队员错误操作;因生产任务重,想及时恢复生产;管理人员流失严重;教训深刻。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曾其贵的辩护意见是:李子全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而不是滥用职权罪。李子全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李子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仅仅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诸多竟合原因中的次要原因,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李子全具有自首情节;爱岗敬业为公司作出重大贡献,努力学习、积极钻研荣获了四川省十大杰出青年等诸多表彰、奖励;身患严重胆结石,是家庭顶梁柱;是初犯、偶犯,且认罪。建议对李子全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所举的证据有:杉木树矿业公司关于李子全的表现材料、火源探测仪器的情况说明、事故善后处理情况的说明、事故处理协议,李子全获得的奖励证书,宜宾市矿山急救医院彩超报告单。

经审理查明:根据川府函(2005)14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组建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精神,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属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控股公司,统一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四川芙蓉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系其七个子公司之一,四川芙蓉集团宜宾杉木树矿业有限公司为四川芙蓉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的下属国有企业。2007年11月1日,被告人李子全被四川芙蓉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任命为杉木树矿业公司副总经理,负责该矿的生产工作。2013年7月22日上午9点30分,杉木树煤矿因先前停电导致井下N3022风巷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当天该矿地面值班领导、副总经理李子全接到井下瓦斯爆炸事故报告后,由于未发现高温点和火源,认为问题不大,考虑到上报芙蓉集团公司会被经济和行政处罚,便决定不上报、不启动瓦斯爆炸应急救援预案,而是在未查明爆炸原因的情况下,违规组织指挥按一般瓦斯排放措施来处理此次瓦斯爆炸事故,安排相关部门自当日中班开始排放N3022风巷的瓦斯。23日凌晨0点52分,N3022风巷再次发生瓦斯爆炸,造成正在排放瓦斯的罗某某等7名救护队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46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采信的下列证据证实:(一)被告人李子全供述与辩解:杉木树煤矿每年都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由总工程师和安全副矿长组织编制,由副总工程师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领导进行汇审后,报芙蓉集团审批过后,报川南煤监备案,然后组织煤矿全员学习考试、演练,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就按照编制的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处置。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后,按照应急救援预案是,一旦知道井下有异常或者不正常,十分钟之内由矿调度室向芙蓉集团调度室上报,待情况摸清楚后再向芙蓉集团调度室补报详细情况。另外我记得按照煤监部门的相关规定,有个1小时之内向相关部门报告的要求。7月22日地面值班领导是我,工作职责是全权负责指挥当日生产和安全工作,值班时间是7月22日8点到23日8点。8点半左右,调度会议室停电,随后我喊调度主任熊某某和调度员杨某甲通知机运部停送电负责人到调度站指挥送电,然后我去吃饭。9点钟左右,曾某某电话通知我到调度站有事,他说国安委检查组要来了,他要去接待,叫我去调度站负责其他工作。到调度后,他们说N3022风巷有异响,已经通知通风副总陈某甲带救护队下井去侦察。10点半左右,陈某甲打电话到调度站,调度员接了后让我接电话,陈某甲给我说的总体意思就是发生了小型瓦斯爆炸。我问陈某甲感觉有问题没有,他说没有发现高温点、火源,应该没有啥大问题。我问需要排瓦斯不,他说没有大的问题,应该可以准备风筒排放瓦斯。电话结束后,我喊信息站通知瓦斯队准备风筒,可能下午要排瓦斯。瓦斯队随后给我打电话说地面只有10多根风筒,不够用。我就给物资管理部部长冷某某打电话喊他马上准备风筒,下午要用。13点,我主持召开中班班前会,参加人员有当天科、队值班人员及中班带班人员。在中班班前会上,我没有说N3022风巷发生了瓦斯爆炸,只是说有异常。因为我未向上面报告这个事故,所以不能让更多的人知道,就只说发生异常。班前会快结束时,曾某某来说检查组走了,他忙着吃饭下井,中班是他带班。我就把曾某某叫到会议室外的走廊上,跟他简单说了陈某甲汇报的瓦斯爆炸的事情。我给他说陈某甲说没有大的问题,可以排放瓦斯,我已经安排瓦斯队准备风筒排放瓦斯,曾某某说就按我的安排办。我还给他说瓦斯爆炸这个事情没有向上级汇报,因为按照一小时之内汇报等规定,这个时候已经迟了,曾某某说没有汇报就算了。即使超过了汇报时间,还是应该向上级汇报,当是因为考虑到按照调度管理办法超时汇报是要对矿班子等进行经济处罚,而且影响年终的考核。并且我们当时考虑瓦斯爆炸这个事情我们是能够解决的,我们解决了上面也就不会知道,存在侥幸心理,所以就一直没有向上级报告。按规定N3022风巷发生瓦斯爆炸应该向芙蓉集团等相关单位报告。如果报告发生了瓦斯爆炸事故,没有人员伤亡也算重大未遂事故,会影响矿上的考核,我们矿领导班子及相关人员会受到经济处罚。而且我们今年的生产任务不是一般的重,时间过半任务没有过半,特别是掘进任务,连三分之一任务都没完成,如果上报,可能会被要求停产,那我们任务更无法完成,对我们整个矿的经济影响都大,还包括我前面说的存在侥幸心理等原因,应该说包括相关领导都不想上报这个事故。当天上午十点过,我在调度室接陈某甲的电话时,杨某甲和熊某某他们应该知道发生了瓦斯爆炸,虽然说他们可以不请示便可以直接上报,只是当天我没有及时督促他们上报。接近14点左右,中班班前会结束,我询问了信息站,瓦斯排放措施出来没有,他们说正在签字。瓦斯排放措施就是上午N3022风巷发生瓦斯爆炸后,我根据陈某甲汇报的情况,觉得可以通过排放瓦斯来处置,他们安排制定的瓦斯排放措施。这个措施应该是适用于一般瓦斯性排放的措施。17点钟,我在矿调会议室组织召开平衡会,结束后我到调度室了解井下N3022风巷瓦斯排放情况,他们说17点过救护队员已经入井开始排放,给调度室汇报了的。21点组织召开夜班班前会,会后询问调度瓦斯排放情况,调度员说井下救护队员汇报,因氧气不足,差几根风筒未排完,夜班接着排放。21点半左右,我通知机运部刘成、技术部(谭成理或金某某)、通防部刘某乙、安监部(不清楚谁了)排放瓦斯后与救护队一起到N3022风巷查明早班异常原因。22点左右,罗某某中队长在调度室耍,我向他询问了瓦斯排放情况,他说夜班进班很快就会排完,我叫他排完后查明异常原因。23日0点30分左右,调度员杨某甲喊我说井下出事了。中班的救护队员我记得是在九点过出来的,调度室汇报说井下救护队说他们氧气不足,还有几个风筒没有排放完,交班叫下一班(夜班)排放。我就同意了按夜班接着排放瓦斯。22日夜班带班矿领导是余某甲,他是安全副总经理。他在夜班班前会上就说,我们传达的攀枝花7.20事故和N3022风巷的事情都没人告诉他,他比较生气,同熊某某吵了几句就走了。他作为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按规定肯定应该告诉他,但是正因为我们不想把这个事故往上报,不想让太多人知道,矿调没告诉他。(二)证人证言1、陈某甲(通风副总工程师)证实:7月22日大约9:20左右信息调度员邓某丙电话汇报N3022风巷瓦检员陶某某汇报说N3022风巷有一声异响。我在请示曾某某同意后,我带领救护队副中队长廖某甲和四个救护队员一行6人于9:30分后入井查看原因。经查看现场情况判断是瓦斯爆炸,无高温点和火源,我打电话给调度室,向李子全汇报上述情况是瓦斯爆炸。李子全安排我切断34号以外的风筒,并连接好16-34号风筒。我就安排廖某甲去做,救护队员进去后约20分钟左右就完成工作回来了。他们向我汇报了后我们一起回到了第一汇合点,就碰到带班矿长总工程师黄某某,我将向李子全汇报的情况又向黄某某作了汇报,黄某某说他也要进去看看。然后我们一行5人又一起进入北3022风巷进行了查看,留2名救护队员在外待机。7月22日上午发生的瓦斯爆炸属于重大未遂事故。按规定我们要向矿调度室汇报,由矿调度室按照我们矿年初制定的《矿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开会研究处置方案,并且要向上一级芙蓉集团汇报。研究处置方案应该是总工程师负责,总工程师不在的情况下由带班矿长或其他矿领导主持。黄某某是和我们一起下井查看了的,而且黄某某又是早班的带班领导,后来他又在下午14点的时候出井了,所以应该由黄某某来召集制定处置方案。在矿上开安全生产计划会期间,大约16点钟左右通风组技术员刘某甲编制北3022风巷瓦斯排放安全措施,通风主任工程师兼通风组组长陈某乙递给我签字。我当时看了安全措施,该措施是按停电制作的排放措施。N3022风巷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封面上的名字是我签的,汇审人员那里的名字不是我签的。我之所以在排放瓦斯的处置措施上面签字,是因为我想到救护队员在井下没有发现高温点,也没有发现火源点,认为不是太大的问题,自认为就用一般排险措施能够处理。而且想到我在井下就给当班副矿长李子全汇报了、总工程师黄某某也很清楚井下是发生了瓦斯爆炸的,他们都没有提出要按应急救援预案来处理,所以我就在处置措施上签了字。在开计划会时,李子全作为当班矿长、黄某某总工程师是在会上没有通报了瓦斯爆炸的情况。2、廖某甲(杉矿救护中队副中队长)证实:2013年7与22日九点过,我接到中队长罗某某(在调度室)的电话,他对我说井下N3022风巷好像出事了,发生动力现象,他喊我安排人员做好入井准备下去侦察。我和其他四个队员就换衣服、带装备,到调度室和通防副总陈某甲一起共同入井。我们根据侦察的情况初步判定是瓦斯爆炸,不是瓦斯突出,陈某甲就跟调度室把侦察情况作了汇报。后黄某某总工程师也到了,我就把相关侦察情况向他做了简单汇报,他说他也要进去看一下,陈某甲等人和我们就一起进去到了34节风筒处,我们检查了34节风筒以上的情况,与救援队员侦察的情况是相符合的。陈某甲、黄某某、和我们救护队员根据现场的情况,可以判断为瓦斯爆炸。我也把我们侦察的情况向我们的中队长罗某某作了汇报,要求升井,罗某某就同意我们撤出。2013年7月22日《杉木树矿业有限公司N3022风巷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上面会审人员廖某甲的签名不是我本人签的。第一次瓦斯爆炸,我们通过侦察后,当时没有查清瓦斯爆炸的原因和火源,陈某甲作为井下现场负责人,也把这个情况跟调度室作了汇报。在没有查清瓦斯爆炸的原因情况下,肯定不可以编制瓦斯排放的安全措施,因为爆炸的原因未找到,还存在安全隐患。这种情况下,正确的处理方式是应启动应急预案。发生瓦斯爆炸后,作为杉木树煤矿,应上报芙蓉集团公司;作为救援队,也应该上报救援基地。3、邓某甲(救护队小队长)证实:7月22日上午9点过,我在救护队值班室听到电话讲,N3022风巷有异响,工人帽子都被吹掉了。副中队长廖某甲就安排我和蒋某某、王某甲、胥某某共5人,还有通风副总陈某甲一起下井到现场察看了情况,黄某某来后我又陪陈某甲、黄某某再次进入34节风筒处查看情况(经过同陈某甲、廖某甲)。我们在第一次进入N3022风巷侦察时,没有发现爆炸中心和火源,我们估计爆炸是在皮带支架倒下那一段,烟雾也只有那一段有,没有发现火源。肯定是瓦斯爆炸事故,黄某某和陈某甲他们到现场检查之后,他们都是专门搞通风工作的,更能够确定这个事故是瓦斯爆炸事故。我们学习过救护规程上面有类似的规定,既然发生爆炸事故的巷道没有遇难人员,就应该首先对巷道进行密闭、注氮,然后继续查找爆炸原因,灾区治理后再进行瓦斯排放,不该立即派救护人员下井搞瓦斯排放。4、蒋某某(救护队员)证实:下井侦查情况主要内容同廖某甲、陈某甲、邓某甲所述。5、黄某某(总工程师)证实:作为总工程师岗位职责:对全矿的技术工作负总责,分管“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突出、防火)”工作等。7月22日10点到11点之间,我在北2442工作面接到调度室的传呼,调度员说北3022风巷可能发生了瓦斯突出,叫我赶快到那儿去查看情况。大概在12点左右,我到达北30+151m轨道石门风门外,就碰到了通风副总工程师陈某甲、救护副中队长廖某甲等一行人。陈某甲嘛好像是廖某甲就说救护队已经进去探过险,发生了瓦斯爆炸。我们一行就往N3022风巷内走,看了现场情况,我们确认这是一起瓦斯爆炸。在交班时我遇到了李子全,给他说N3022风巷发生瓦斯爆炸,他说好稀奇吗,我分析当天他在地面值班、救护队去探过险,我就未再说什么。在15时参加8月份生产作业计划会,通防部一个技术员拿了按常规编制的N3022风巷排放瓦斯措施给我签字。在17时平衡会上,我讲N3022风巷今天这个事故没有整到人是杉木树运气好。会后,我在回巡场的交通车上,我给李子全打了电话,问他如何处理N3022风巷情况,他说要尽快把它处置了,他又问我火源是什么,我说可能是电气失爆,我说今天夜班就安排人员去排放瓦斯,派一名机电人员去查看火源是怎么来的,另派救护队队长罗某某去,他比较有经验,把夜班带班科级干部杨某乙换成刘某乙,他说行。我在车上给罗某某打电话说N3022风巷是灾区,派其他人不放心,叫他辛苦一下,他说没有问题。我又给机运部长刘某丙打电话,晚上夜班至少派一名主任工程师以上的人去查看N3022风巷发生爆炸的火源是怎么来的。刘某乙(通风)和杨某乙(采矿)换班是下班前安排的,我就未再打电话给他们。安排完后,我感到心里比较踏实。23日凌晨1点12分我接到调度室电话,说井下出事了,立即到调度室。值班矿领导是代表矿长行使权力,对当班的安全和生产工作负责。7月22日地面值班的矿领导是生产副矿长李子全。发生第一次瓦斯爆炸事故后,应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按照正规程序是,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就应该向芙蓉集团报告并且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当时救护队员下井侦察探险后已经将情况向地面报告,应该由地面的值班矿领导报告和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我井下现场就确定是瓦斯爆炸,我安排继续设置警戒,派人站岗,防止人员进入。我出井后,没有在领导交接班记录上记录井下发生瓦斯爆炸的情况。我作为总工程师,已经知道发生瓦斯爆炸后,还签了既不是针对瓦斯爆炸也没有经过会审的排放措施,且不向上级报告,我当时想的是,救护队已经到碛头探险了,并没有发现高温和火源,我出井后给当班的生产副总李子全说过,李总又是前任总工程师,比我有经验,他也没有说什么。我想发生这种事故应该按一类非伤亡事故处理,当天有国务院安全督察组来检查,如果向局调度室报告,会造成负面影响,而且对矿的班子和个人处罚较重,既要行政处罚,也要经济处罚。发生第一次瓦斯爆炸后,在没有查明爆炸原因未找到火源的情况下,按普通的瓦斯排放来编制安全措施这种做法是不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应该先查明发生爆炸的原因,再制定排放措施,我作为总工程师要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会审后,再按措施执行。7月22日中班,是谁安排救护队下井排放瓦斯的我不清楚,但是晚班是在和李子全商量后由我安排的。晚班就是最后出事的那个班,死了7个救护队员。在未查明瓦斯爆炸原因的情况下,派救护队下井排放瓦斯的做法是不正确的。6、刘某丙(机电运输部部长)证实:2013年7月22日《杉木树矿业有限公司N3022风巷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封面上名字是上午11点左右,通防部的技术员刘某甲拿到我办公室我签的。汇审人员刘某丙的签字不是我本人签的,当时我签字时,没有汇审人员签字这页纸。当时签这个措施是因为停电造成瓦斯积聚,需要排放瓦斯,不是针对瓦斯爆炸事故制定的安全排放措施。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后,不管有无人员伤亡,首先启动应急预案。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由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人员,经过汇审,制定周密的相关安全措施。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后,按规定必须向本矿的相关领导、芙蓉集团调度室汇报相关情况。发生第二次瓦斯爆炸事故后,我听说第一次瓦斯爆炸事故没有上报,没有上报的原因我估计是因为发生瓦斯爆炸事故要被处罚,所以就瞒报。生产副矿长李子全是当班地面值班领导。7、余某乙(安全副总经理)证实:2013年7月22日20时40分,矿值班车来巡场接我上夜班,在鞍子桥附近刘某丙上车,我问他去矿上干什么,他说上午N3022风巷发生事故,矿通知我们安全办公,然后刘某丙大致说了事故情况。我才知道井下上午出了事,当时我很生气。21时到矿调度室参加调度班前会,会后我了解到N3022风巷正在排放瓦斯,临时决定去看一下现场,弄清楚事故的真正原因。然后,针对“7.20”通报和上午井下出事未向我报告的情况,我就对调度主任熊某某进行质问。副总李子全见状后,就把熊某某拖走了,也未向我说明情况。我便去准备带班,在井口碰见曾某某,我向他说了N3022风巷出事后没有正常汇报,建议由他组织追查,否则要出大事。曾某某不置可否。下井后我于23日0时30分左右,到达N3022机巷风门,看见掘进三队站岗的1名工人和通风防灾部副部长刘玉玺、技术部技术员金某某、安监部安监员邓某乙,我就问他们情况,他们说,里面正在排瓦斯,排完后一起看现场,便于分析事故原因。我们约等了15分钟,就听见轰的一声响,N30西B通风上山小风门瞬间冲开,巷道内灰尘涌起布满整个巷道。7月22日地面值班的矿领导是生产副矿长李子全,值班矿长的职责是代表矿长行使权力,对当班的安全和生产工作负责。矿上的瓦斯排放措施一般都是总工程师处理,总工程师不在的情况下就是由通风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会审。矿上发生瓦斯事故后,按照规定,一般要向上级公司报告,如果确定了是瓦斯爆炸、瓦斯突出,还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看具体情况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查明事故原因,制定处理措施。由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会审,再交由相关部门去组织实施。如果发生了瓦斯重大未遂事故(无人员伤亡),首先是班子罚20000元,并且在行政上也要受影响,我本人也要遭罚5000元左右。如果有人员伤亡,处罚就更重了。8、陈某乙(通风组长)证实:7月22日9点钟左右,我到调度信息站去查看井下是否有停电的地方,发现N3022风巷局扇停止,李子全就安排我编制因停电引起的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我就安排刘某甲编制措施。李子全安排我编制措施时,我不知道N3022风巷发生了瓦斯爆炸。下午3点钟,我参加了由李子全主持召开的2013年8月份安全生产计划会,开会时安全技术措施当时刘某甲已经编制好了,也拿给相关部门领导签了字,只有陈某甲和黄某某没有签字,正好我要去开会,我就把这个措施拿去给陈某甲和黄某某签字,他们都没有说N3022风巷发生瓦斯爆炸的事情。我在会场拿给陈某甲和黄某某签完字后,就拿给刘某甲,由刘某甲下发给相关施工队伍及调度,然后由领导安排调度,调度通知施工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先是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然后由相关副总工程师签字,最终由总工程师黄某某签字。这个措施肯定不能用于瓦斯爆炸之后的处置,这只是处理一般性的瓦斯排放处理措施。N3022风巷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正确的处理方案是应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处置。瓦斯爆炸后的处理方案由总工程组织相关矿领导开会商量,然后编制处理方案,编制后上报芙蓉集团以及省煤监等相关部门,上述单位批准之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工作。9、曾某某(杉矿总经理)证实:杉木树煤矿是芙蓉集团下属的子公司,是国有独资企业。矿上地面值班领导的工作职责是值班是24小时值班,代表总经理全权负责当日的安全和生产工作。7月22日当天的地面值班领导是生产副总经理李子全,黄某某是早班的带班领导、我是中班的带班领导、余某甲是夜班的带班领导。7月22日当天8点半左右,全矿停电,大约过了十分钟左右,调度室就恢复了供电。大概九点过,通风副总工程师陈某甲告知我,说井下汇报说N30+151区域有异常,我就喊他带救护队的人从外围查明原因,还交代李子全到调度室了解一下究竟发生了什么情况。13点左右,检查组走了以后,我去吃饭后就去调度站,那时中班的班前会已经结束了,我看到曾晓明,我就问他中班有事没有,他说没有,我就去换衣服下井了,然后就在井下行使带班工作。我在井下向调度室汇报了三次检查情况,一次是在N3051采煤工作面的机巷汇报该面存在的问题及情况,并询问了N3022风巷中班的工作安排,调度站给我说在运风筒排瓦斯,二次是汇报的S3042机巷的情况,三次是汇报的N3022机巷存在的问题和询问了N3051工作面机组故障的处理情况。我九点40左右出井,出井后在班前会议室写带班记录时,杨某甲跟我说,井下中班排瓦斯的救护队汇报说氧气用完了,他们要下班,如何办。我说只有下班撒。我又反问他,下午平衡会和夜班班前会是如何安排的。杨某甲说已经安排了,夜班继续排瓦斯。后来在我记录要写完时,李子全跟我说N3022那个地方没问题了,我也没问他具体是什么问题。我没问N3022运风筒排瓦斯的原因,一个方面因为上午停过电,时间久了,井下独头可能积聚有瓦斯,排放瓦斯是正常的,第二个方面是地面有值班领导,当天的工作他在全权安排落实,并且大家都是行家,我就认为他们肯定是正常的工作安排,我就没继续追问原因了。我安排陈某甲到N30+151区域去检查,他没有把检查的情况给我汇报过。我在送走检查组后到下井之前,李子全没有跟我见过面。7月22日整个一天,李子全及其他矿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矿调度室的相关人员没有给我汇报过7月22日早上8点半左右在N3022风巷发生过瓦斯爆炸的事情。我在当天出井时,看到安全矿长余某甲,他用很生气的语调和表情对我说发生了这么大的事,不对我讲,这么整要出大问题。我问啥子事,他说你不晓得啊。我说不晓得,他说明天由你组织追查处理。我说要得,他就下井去了。如果井下发生瓦斯爆炸,无论有无人员伤亡,首先这是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按规定马上向上级组织和相关领导汇报,同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按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7月22日井下发生了瓦斯爆炸事故后,用编制的瓦斯排放措施来处置是不对的。这个措施按规定是由通防部的人员来制定,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审签,最后由总工程师来签发执行。7月22和23日这两次瓦斯爆炸直接造成7人死亡,并造成经济损失至少一千万以上。并且给企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10、熊某某(调度值班副站长)证实:7月22日9点过,我听杨某甲说:李子全、陈某甲、罗某某、邓某丙、周某乙他们在里面商量,井下可能出事了,具体地点不知道。11点30分李子全叫我将通风队装的风筒,通知运输队运到N30+151甩道排N3022风巷的瓦斯。我随后就通知运输队值班队干部李某某将通风队装好的风筒运到N30+151甩道。在早上11点过的时候,李子全在接到陈某甲电话后,没有对我们说过井下发生瓦斯爆炸,他只是安排通风队把装好的风筒运到N30+151甩道排N3022风巷的瓦斯。因为在11点过,杨某甲接到陈某甲的电话,陈某甲在电话中要求李子全接电话,杨某甲就把电话拿给李子全。李子全接电话时,只是应答了,也没有喊我们做记录,我们也不晓得他们在说什么。11、杨某甲(调度员)证实:大概11点左右,陈某甲从井下打电话来,问我是否有领导在调度室,我就说李总在并且顺手就把电话递给了李子全。李子全就只是听,也没有说什么。当时我和熊某某都在旁边的,他接完电话后就给资产财务部部长冷某某打电话,问他是否有风筒,并且让他准备40根风筒运到井下N3022风巷,因为中班要排瓦斯。然后又安排我和熊某某督促风筒及时运到N3022风巷好排放瓦斯。下午17点58分,陈某丙从井下打电话来说,他们开始在N3022风巷排瓦斯了。晚上9点58分,陈某丙从井下打电话说他们氧气用完了,还剩8根风筒80米没有排,请求出来,问我有什么安排。我就让他等几分钟再打电话来,正好曾某某矿长在外面交班,我向他汇报“陈某丙打电话说氧气用完了要出井,剩下8根风筒80米没有排完”,曾某某就说让他们出来,安排罗某某接着排,当时罗某某也在调度室。23日0时52分,我接到余某甲的电话,问我N3022风巷是否有人排瓦斯,我说救护队在里面排瓦斯,他就说里面有响动,风门已经冲开了。调度室的工作职责是收集井下安全情况,组织当班安全生产,解决安全隐患,协助当班主任搞好安全工作。如果井下发生事故,应该是向矿领导汇报之后马上给局调度室汇报。原则上规定调度人员可以直接向上级汇报,但是实际上都要经过值班领导同意后再决定是否上报。如果值班领导决定不了的,还要再请示矿领导。7月22日中班排放瓦斯的工作不是我们调度室安排的,具体是谁安排的,我们不清楚。夜班排放瓦斯是曾某某矿长直接安排罗某某的。12、邓某丙(信息员)证实:7月22日大概在8点35分左右,瓦检员陶某某汇报说N3022风巷局扇停了。9时10分陶某某打电话说听到一声异响,问我是不是井下有哪个地方在放炮,我查看记录后回话说井下没有放炮。9时20分陶某某又打电话来说151石门备用局扇有电了,N3022风巷回风流第一汇合处CH4是0.3%,CO2是0.1%,请示能否恢复局扇,我就同意恢复局扇。同时他又汇报说151轨道石门里面有一道风门变形了,反向风门的铁皮掉了。我立即将陶某某汇报的情况向通风副总兼通防部部长陈某甲作了汇报。下午14点左右,救护队周某甲打电话汇报“N3022风巷监护到位”。22时左右,救护队队长陈某丙打电话汇报说“风筒已经接了300多米,还剩下百十米就接到位了,但是氧气快要用完了”,我告诉他向调度室和救护队汇报。N3022风巷夜班瓦检员王某乙于23日0时53分汇报,说N3022风巷出事了。按照规定,瓦斯浓度小于1.5%,就由信息站指挥瓦检员排放;瓦斯浓度大于或等于1.5%,就要由通风组制定专门的瓦斯排放措施由救护队排放。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我们应该向矿领导和芙蓉集团汇报,应该由调度室汇报。井下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后,应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我们矿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上有详细的规定。13、周某乙(调度部技术员)证实:我7月22日是在信息站值班,大概在9点钟左右,我看到N3022风巷T1、T2探头断线不显示,没有数据,我就问通风科的邓某丙是怎么回事,他给我说:井下N3022风巷可能发生了瓦斯爆炸。随后,他便通知了陈某甲,并向调度站汇报了情况。过了十多分钟,李子全、陈某甲就到信息站来了,这时邓某丙又接到井下瓦检员的电话说风门都冲烂了,确定是井下发生了瓦斯爆炸。陈某甲叫邓某丙把电话拿给他,陈某甲又和井下瓦检员说了一会。曾某某在外面的调度室没进来,他们就在信息站讨论情况,他们讨论完后,我就看到陈某甲到旁边跟邓某丙安排工作。大概在9点过左右,陈某甲就下井去了,我估计他是下井去检查事故点的情况。在当天晚上11点过后,邓某丙接到井下瓦检员的报告,说井下有异响,里面还有5个人,紧接着调度站也收到井下的相关汇报。几分钟后,邓某丙接瓦检员第二次汇报,说井下发生了瓦斯爆炸。在下午四五点钟左右,陈某甲跟我说井下N3022风巷要排瓦斯,叫我注意观察总回风和采区回风的情况。这时,我才晓得矿上是按瓦斯排放措施来处理的。14、刘某甲(通风组副组长)证实:7月22日9点钟左右,组长陈某乙就说井下局扇停了,叫我准备起草N3022风巷的排放瓦斯的措施,并且给我说了井下相关气体的参数。大概在10点半左右我就写好了,然后我就找领导些签字,因为黄某某总工程师和陈某甲副总工程师上午下井去了,只有他们没有签了。陈某乙说下午开8月份的生产计划会时由他帮我拿去让他们签字。当时编制瓦斯排放措施是针对停电导致瓦斯积聚来编制瓦斯排放措施的,按照惯例,井下只要停电我们就要制定瓦斯排放措施,这个措施肯定不能用于瓦斯爆炸之后的处置。我在编制N3022风巷的瓦斯排放措施时不知道N3022风巷发生了瓦斯爆炸。按照规定,N3022风巷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正确的处理方案是应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处置,由总工程师组织相关矿领导开会商量,然后编制处理方案,编制后上报芙蓉集团以及省煤监等相关部门,上述单位批准之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工作。陈某乙将我编制的瓦斯排放措施拿去给陈某甲和黄某某签字时,陈某甲和黄某某已经知道N3022风巷发生了瓦斯爆炸事故,我不知道他们为何还要在这个针对停电导致瓦斯积聚来编制的瓦斯排放措施上签字。15、陈某丙(救护队技术员)证实:7月22日我是13点半左右出的井,我向电话值班人员了解情况,电话值班人员告诉我:N3022风巷发生了异响,有动力现象,有可能发生了爆炸,廖某甲副队长带队去侦查了。14点30分左右,我在队里接到通防部的刘某甲送来的瓦斯排放措施,由于中队长罗某某在调度站,我打电话向他请示后,他安排我代签,当时我看了一下,瓦斯排放措施上瓦斯聚集的原因是因为停电。大概在16点18分左右,我接罗某某在调度站电话通知,告诉我立即组织人员在16点30分到N3022风巷排放瓦斯。于是我马上带领了二小队8名队员于16点30分入井接风筒排瓦斯,我们进入N3022风巷,从34号风筒处开始接装。当时我在N3022风巷看到34号以后的风筒都已经不同程度受损,有的破损还比较严重,皮带架被冲歪了,皮带侧翻。在距离碛头100米处,我再次检测气体,当时瓦斯浓度为5.8%,一氧化碳为220ppm,二氧化碳为1.2%,氧气浓度为16%,温度为32度。返回途中,陈太斌的呼吸器开始报警,于是我就组织队员往外撤,此时已经安装完42根风筒。撤离到风岔口处,我就电话向调度站、信息站和中队长罗某某请求撤出。经调度站、信息站和罗某某同意后就带队出了井。我出井后,在10点50分左右在地面检身房碰到罗某某和他带领的6名队员,我跟交接了工作情况、注意事项,并告诉他井下瓦斯浓度为5.8%,有点高,叫他小心点。发生瓦斯爆炸后,应该对发生瓦斯爆炸的巷道进行密闭、注氮等有效的治灾方案,等对该巷道封闭时间至少一个月后,经对气体取样化验分析后,确定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温度等符合煤矿安全规定,方可启封,进行瓦斯排放。16、杨某乙(通风部副部长)证实:7月22日9点40分左右,陈某甲打电话给我说N3022风巷有点事,叫我去信息站。我到信息站碰到陈某甲,他说N3022风巷的瓦检员汇报N30+151m石门的风门有异响,要下去调查一下原因,随后他就下井去了。11点左右,陈某甲在井下收集了一些现场信息反馈了回来,我从邓某丙那里了解到N3022风巷发生瓦斯爆炸。我向李总汇报了我的看法:井下没有火源,应该是送电送错了,电器失爆产生火花引起的爆炸。李子全也觉得是对的,随后便通知变电所切断通向N3022风巷的动力电源、准备风筒排瓦斯。并且我们在一起说:这个事情完了,要追究责任。我就回办公室打电话通知瓦斯队叫他们准备风筒,他们告诉我风筒不够。我就打电话问了物资供应部,他们说也没有直径600毫米的风筒,我给李总汇报,他就安排物资部到白皎调风筒过来。按规定,在发生瓦斯爆炸后,首先要查明原因,采取密闭巷道、注氮等防灾措施。在封闭至少一个月后,并且对密闭巷道内气体定期取样化验分析,待各种气体符合规定并达到一个月,方可启封密闭排放瓦斯。井下发生瓦斯爆炸未死人,属于重大未遂事故。发生了重大未遂事故,按规定,首先应向矿上的值班领导、班子成员、安监部门、通风部门、救护队等相关部门及领导汇报,同时立即向集团公司汇报,并马上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按预案规定开展工作。17、廖某乙(安全副总工)证实:我从7月10日到23日在成都参加第二次矿长资格证培训,23日晚上8点才回到矿上的。22日上午N3022风巷发生了瓦斯爆炸,根据有关规定,在未查清爆炸原因的情况下,是不可以编制瓦斯排放措施,也不可以安排救护队员下井排放瓦斯。应当首先将人员撤离、布置岗哨,向芙蓉集团公司汇报,并按照规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作为安监部,如果知道发生瓦斯爆炸后仍然按照普通措施来排放瓦斯,应该立即进行制止,制止不下就向芙蓉安监局汇报。N3022风巷按照停电导致瓦斯积聚来进行瓦斯排放,我们没有进行制止,因为当时我们不知道N3022风巷发生了瓦斯爆炸。18、祝某某(安监部主任科员)证实:2013年7月22日大概11点左右,通防组刘某甲拿了N3022风巷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给我审签,我看了一下措施,上面写的是因为停电瓦斯浓度为10%,需要救护队排放瓦斯,我审核后确认措施内容符合规定就签字了,但是汇审人员上的名字不是我签的。按照规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编制后要经过相关部门进行汇审,并在汇审人员名单处签字,N3022风巷这个瓦斯排放措施没有经过汇审。我在签N3022风巷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时,不知道该N3022风巷发生过瓦斯爆炸。根据有关规定,井下发生瓦斯爆炸后,在未查清爆炸原因的情况下,是不可以编制瓦斯排放措施的,也不可以安排救护队员下井排放瓦斯。这种情况下正确的处理措施是现场作业人员应向调度室汇报,首先将人员撤离、布置岗哨,按照规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向芙蓉公司汇报。对我们矿上进行安全监管的主要是川南煤监分局对我们进行监管,宜宾市安监局都是和川南煤监一起来的。对于检查发现的隐患要责令矿上限期整改,整改后先由我们安监部验收并上报芙蓉公司安监局验收复查,再由芙蓉公司安监局报川南煤监分局备案。19、周某丙(安监部副部长)证实:7月22日大概在上午10点钟左右,刘某甲拿了一份N3022风巷瓦斯排放措施让我签字,我看到这个措施是井下一般瓦斯排放措施,而且是停电引起的瓦斯聚集需要排放,并不是瓦斯爆炸引起的,所以我就签了。制定这种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都要召集相关人员坐在一起开会商量,开完会后又要签字。但这次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没有召集我们开会,汇审人员签字不是我签的。按相关规定,如果井下发生了瓦斯爆炸,未有人员伤亡,是属于重大未遂事故,要立即通知矿领导,并上报集团公司,启动应急预案来开展工作。发生瓦斯爆炸后,按规定应该密闭巷道、注氮,等一个月后,现场考察达到启封条件后,才能启封排放瓦斯。但我们矿在7月22日上午发生第一次瓦斯爆炸,就仓促的使用瓦斯排放措施安排人员进行瓦斯排放,这就是造成事故的原因。20、陈某丁(安监部技术员)证实:N3022风巷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是7月23日中午,刘某甲拿给我说是补发给我的。以前在制定瓦斯排放措施,涉及到“一通三防”时他们都是写的我的名字,所以他们按照惯例来写上我的名字,即使不是我去,他们仍然写的我名字。事故发生后刘某甲把措施拿给我后才知道瓦斯排放措施上现场监督人是我,实际上当天他们排放瓦斯根本没有通知我。我不晓得N3022风巷在22日早上发生过瓦斯爆炸。21、谢某某(防风防灾部长)证实:根据有关规定,井下发生瓦斯爆炸后,在未查清瓦斯爆炸原因的情况下,肯定不能编制瓦斯排放措施。根据规定,瓦斯浓度达到3%,就要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制定措施,由总工程师牵头,组织人员汇审。7月22日那天是因为停电后恢复供电时发生瓦斯爆炸将探头损坏了,所以N3022风巷的数据都无法上传,一直处于断线状态。22、邓某乙(采掘组安监员)证实:7月22日晚上在井下听人说白天发生了瓦斯爆炸,在夜班班前会上,李子全没有通报当天发生瓦斯爆炸的事情。23、范某某(芙蓉集团公司调度部)证实:7月22日当天没有收到杉矿关于瓦斯爆炸的情况报告。(三)鉴定结论1、珙县公安局川公(珙)鉴(法)字(2013)12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实:罗某某等7人系有害气体中毒、窒息死亡。(四)书证1、移送案件通知书、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8月19日珙县公安局移送珙县人民检察院,珙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8月20日立案。2、户籍证明证实:李子全具有完全刑事责任年龄能力。3、芙蓉集团芙司人(2007)254号文件证实:李子全2007年11月1日任杉矿总工、副总经理。4、芙蓉集团关于印发2013年安全生产责任目标风险抵押办法的通知证实:芙蓉集团与下属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风险抵押奖惩规定。5、芙蓉集团关于印发《川煤芙蓉公司安全奖惩条例》的通知证实:2012年2月28日芙蓉集团对下属企业实行安全奖惩规定。规定发生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由公司组织追查,发生瓦斯煤尘燃烧、爆炸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处罚5万元。6、川煤集团公司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证实:2013年1月8日川煤集团公司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下属公司。7、川煤公司关于印发《2013年安全奖惩办法》和《2013年安全风险抵押实施办法》的通知证实:川煤公司将《2013年安全奖惩办法》和《2013年安全风险抵押实施办法》印发给下属公司执行。规定:发生重大非伤亡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并处3000-10000元处罚。8、川煤集团关于“百安活动”考核结果的通知证实:2012年12月20日-2013年3月31期间,芙蓉公司、攀煤公司等未发生重伤以上事故,获奖励15万元。广能公司、威达公司被处罚15万元。9、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川府函(2005)145号)证实: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属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控股公司,统一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芙蓉集团公司系其七个子公司之一。10、芙蓉集团杉木树矿业公司关于印发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芙蓉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证实:矿长、总工、副矿长等安全生产责任制。11、芙蓉集团公司关于下达强化调度指挥的有关规定证实:当发生重大事故时,调度室要根据领导指示,组织有关部门,调动所需人力、物力,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并组织尽快恢复正常生产。值班领导全权负责指挥当日生产和安全工作。发生事故报告程序规定:发生爆炸事故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在10分钟内报公司调度室。通知相关人员、部门。12、川煤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汇编、安全例会制度证实:川煤集团对各公司的安全工作负领导、监督管理、指导服务责任。各公司是本公司的安全责任主体,对本公司安全生产负全部责任。13、芙蓉集团公司、杉木树公司2013年安全工作意见证实:芙蓉集团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并要求各二级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或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杉木树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李子全、黄某某系成员之一。14、芙蓉集团公司与杉木树公司签订的2013年度经营责任书、安全责任书证实:杉木树公司任务为产销煤110万吨、0死亡等。15、杉矿调度班前会记录证实:7.22调度班前会记录,未记录瓦斯爆炸事故。16、芙蓉公司重大事故通知程序表证实:发生“一通三防”重大事故通知程序、范围。17、调度原始记录及交接班记录证实:7.22-7.23调度原始记录及交接班记录。7月23日0点52分发生瓦斯爆炸。18、调度员考核办法证实:当班调度员遇到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时必须向值班主任、值班领导汇报,经值班领导授权,按规定迅速通知相关部门人员。不得擅作主张。19、杉矿2013年矿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证实:发生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矿调度室立即通知救护队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并通知指挥部各组成员到调度室,研究救援方案,协调救灾各项工作。按照“一通三防”专业领导小组迅速成立救灾指挥部;矿长、总工程师应尽快召集指挥部人员,制定抢险救灾方案。20、杉矿N3022风巷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证实:2013年7月22日按瓦斯聚集制定的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21、杉木树煤矿“7.23”瓦斯事故技术报告、技术鉴定报告证实:杉木树煤矿“7.23”事故是一起较大瓦斯爆炸责任事故。22、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川煤监(2013)82号文件《关于杉木树煤矿“7.23”瓦斯事故处理意见的通知》证实:李子全作为值班领导,在第一次爆炸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报告、查处事故,在事故原因未排查清楚的情况下,违规组织指挥处置重大安全隐患。李子全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23、李子全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8月14日通知到检察院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4、杉木树矿业公司党政关于李子全的表现材料、火源探测仪器的情况说明、事故善后处理情况的说明、事故处理协议,李子全获得的奖励证书,宜宾市矿山急救医院彩超报告单证实:李子全平时所作的贡献和获得奖励情况;公司现有探测仪器落后、探查手段不足,浮煤氧化燃烧的隐蔽性强;善后处理未引起社会矛盾、未引发信访事件;李子患有胆囊结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子全作为全权负责指挥煤矿当天生产和安全工作的值班矿长、副总经理,明知井下N3022风巷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后,未按规定报告、查处事故,在未查清爆炸原因的情况下,违规组织指挥处置重大安全隐患,造成7名救护队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46万元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李子全是杉木树矿业公司的管理人员,不具有对安全生产进行行政监督管理的职权,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身份条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子全犯滥用职权罪不当。被告人李子全积极参与抢险,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曾其贵提出的“李子全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而不是滥用职权罪”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子全所犯罪行造成7人死亡和经济损失特别重大的严重后果,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由于情节特别恶劣,不宜判处缓刑,故辩护人提出的“李子全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李子全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及被告人李子全的辩解合理部份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子全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9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秋林人民陪审员:熊文菊人民陪审员:肖元忠

书记员:张学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