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致铭,男,1990年6月27日出生。被告刘保三,男,1982年6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致铭与被告刘保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邢致铭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致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致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致铭负担。
审判员:霍璐婷
书记员:李芳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