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下秋秀,女,1950年8月7日出生。被告赵保强,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下秋秀与被告赵保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下秋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下秋秀负担。
代理审判员:温丽
书记员:郭珂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