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甲,男。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系原告父亲。被告:阜阳市颍泉区争奥实木家具厂。法定代表人:刘争光,厂长。委托代理人:张华,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李璜审判员:徐爱群人民陪审员:李光慧
书记员:王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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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甲,男。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系原告父亲。被告:阜阳市颍泉区争奥实木家具厂。法定代表人:刘争光,厂长。委托代理人:张华,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李璜审判员:徐爱群人民陪审员:李光慧
书记员:王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