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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黄某甲与阜阳市颍泉区争奥实木家具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泉民一初字第0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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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

原告:黄某甲,男。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系原告父亲。被告:阜阳市颍泉区争奥实木家具厂。法定代表人:刘争光,厂长。委托代理人:张华,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李璜审判员:徐爱群人民陪审员:李光慧

书记员:王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