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红姣,女,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志斌,男,约43岁,农民。
本院于2013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任红姣与被告王志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红姣于201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红姣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任红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任红姣负担。
审判员:魏方
书记员:李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