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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刘秋芳与史海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浚民初字第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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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

原告刘秋芳,男,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王庄乡。被告史海宪,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善堂镇。

本院于2013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秋芳与被告史海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秋芳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秋芳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秋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秋芳负担。

审判员:付晨熙

书记员:王彦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