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秋芳,男,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王庄乡。被告史海宪,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善堂镇。
本院于2013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秋芳与被告史海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秋芳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秋芳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秋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秋芳负担。
审判员:付晨熙
书记员:王彦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