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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张存军与庆城县明诚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庆城民初字第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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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存军。被告庆城县明诚公司。法定代表人苟宏伟,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存军诉被告庆城县明诚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存军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存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存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张存军负担。

审判员:王晓强

书记员:嵇凯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