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自闯,男,1981年2月23日生。被告徐涛,男,1978年11月7日生。委托代理人李宏法,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自闯诉被告徐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康素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自闯及委托代理人李宏法、被告徐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自闯诉称,原告是被告的雇用工人,为被告做装饰装修事务中的部分木工活,2012年元月22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劳务费6000元,后经多次催要无果,故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6000元及利息。
被告徐涛辩称,原告在装修中所做的木工活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欠原告3000元左右,不是6000元,欠款不是被告不予给付,是原告要账的方式不当,导致了本案的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被告的雇佣工人,为被告做装饰装修事务中的部分木工活,2012年元月22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劳务费6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据,内容为:“2012年元月22日今欠到韩自闯装修费陆仟元整¥6000元欠款人徐涛”,欠款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据一份以及原被告当庭的部分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劳务费6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其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答辩意见,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原告亦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韩自闯劳务费6000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康素敏
书记员:暴会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