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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聂恒亮与高学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五民一初字第00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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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聂恒亮,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被告:高学慧,男,195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恒亮诉被告高学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聂恒亮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聂恒亮负担。

审判员:朱秀军

书记员:程度群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