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茂平(系25个工人代表) 原告辛启方(系25个工人代表) 被告甘肃省庆城县驿马镇雷西高速公路LX14合同项目部负责人彭旭旺常务副经理第三人陈刚
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茂平、辛启方等二十五人诉被告甘肃省庆城县驿马镇雷西高速公路LX14合同段项目部、第三人陈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黄茂平、辛启方等二十五人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黄茂平、辛启方等二十五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茂平、辛启方等二十五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茂平、辛启方等二十五人负担。
审判员:王双平
书记员:马双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