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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黄茂平、辛启方等二十五人诉被告雷西高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庆城民初字第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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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黄茂平(系25个工人代表) 原告辛启方(系25个工人代表) 被告甘肃省庆城县驿马镇雷西高速公路LX14合同项目部负责人彭旭旺常务副经理第三人陈刚

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茂平、辛启方等二十五人诉被告甘肃省庆城县驿马镇雷西高速公路LX14合同段项目部、第三人陈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黄茂平、辛启方等二十五人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黄茂平、辛启方等二十五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茂平、辛启方等二十五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茂平、辛启方等二十五人负担。

审判员:王双平

书记员:马双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